法规库

湖北金融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25〕3号

颁布时间:正保会计网校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各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为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

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本级预算编制,统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解下达、绩效考评、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岗,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的资金。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收取担保费。

第九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经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纳入湖北省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市县承担3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未经省政府同意,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贴息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信息交换及监管平台、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平台流程线上办理业务,实现省级与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平台信息互联互通,为创业群体融资搭建“绿色通道”,逐步实现“申办、审核、贷款、贴息”全部线上办理,全面提升融资的便利性和使用体验。

第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全省奖补资金额度为该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5%,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绩效评价结果等三个因素确定,各因素权重分别为35%、35%、30%。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六条 为支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该项资金全部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评选确定3个示范区,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评定我省档次确定。

档次

资金安排(万元)

示范区资金分配(万元)

第一档

10000

第一名:4000

第二名:3500

第三名:2500

第二档

7500

第一名:3000

第二名:2500

第三名:2000

第三档

5000

第一名:2000

第二名:1700

第三名:1300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普惠金融方面。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地方金融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一个政策周期内,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能获批一次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申报地区应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工作措施有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示范区基本情况。近三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工作措施、主要成效等。

2.实施工作方案。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本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期成效等。

3.其他相关表格。普惠金融工作目标表、部门责任分工表、评审指标表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二)评审。省财政厅汇总申请材料后,按照普惠金融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附件1),依据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于当年4月30日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地区的申请材料、相关数据进行评审。会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集中审议。

(三)报批。省财政厅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审议结果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审批结果,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报财政部。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第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一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每年2月15日前,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

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上一年度为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应同步报送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件2)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会人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对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实统计和报送专项资金相关数据,并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上一年度资金结转、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预拨资金,并在年度终了据实结算。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全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总额。

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并适时开展绩效自评,认真分析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资金分配、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人社厅负责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资格审核。负责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市场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是否符合担保条件。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市场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人行湖北省分行对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强指导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及风险管控。各金融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原始资料做好留档备份,包括但不限于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贷款支付凭证及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配合做好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人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执行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财金发〔2024〕20号)要求,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若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发现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第三十四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各子项分值为20分)

附件2.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遴选申报表

附件3.市县202X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报表

附件4.202X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5.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