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2026年一季度)

颁布时间:2026-04-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政策类

一、个人所得税(5条)

问题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问题2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有延期吗?延期到什么时候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的规定,202611日至2027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

问题3:2025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是什么时候?需要预约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的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31日至6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1日至3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21日至6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

问题4:申请退付手续费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

问题5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

二、社保费(2条)

问题1:用人单位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时间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7):一、申报时间

202611日至2026331日。

2026年新入职职工,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缴费工资

四、申报渠道

(一)线上办理: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资料。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

(二)线下办理: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场所地点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7

问题2: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的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4):一、明确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二)集中征缴期。2026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5928日至2026228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400元/人·年,自2026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自20261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202512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依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4

三、纳税服务(2条)

问题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问题2: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不予评A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四、车辆购置税(1条)

问题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

五、企业所得税(9条)

问题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附报事项中的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该如何填写呢?

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

问题2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可以再变更吗?

答: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

问题3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

问题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问题5: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问题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问题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公告自201111日起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问题8企业将购入的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公告自201111日起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问题9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六、印花税(1条)

问题1:贵州省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2年第7号公告)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2年第7号公告)

七、增值税(10条)

问题1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哪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11日。20261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日。

……  十二、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

问题2: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的规定,202611日至2027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

问题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1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

问题4企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

问题5: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

问题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的项目,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

问题7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况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202611日至202712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

问题8: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

问题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的规定,202611日至202712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

问题10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十二、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