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4号
颁布时间:2014-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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