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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师《税法一》易错题: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春分2023/10/23 09:53:17 字体:

每日一练是网校推出的一项免费在线测试系统,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通过练习,对相应科目的知识尤其是基础知识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为基础是学好一门课程的关键,希望大家能够积极踊跃的进行测试和练习,对自己的基础知识进行一下检测和巩固。下面就上周(2023年10月16日到2023年10月22日)题目中大家正确率较低的一个题目进行点评。

练习时间:2022-10-19做题次数:1087 准确率:21.18%

1、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有( )。

A、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B、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30%的纳税人

C、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D、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E
【解析】

选项A,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选项B,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选项C,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

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 加计比例
生产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
2019.4.1-2019.9.30 加计10% 加计10%
2019.10.1-2022.12.31 加计10% 加计15%
2023.1.1-2023.12.31 加计5% 加计10%

【提示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提示2】销售额比重计算方法: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3】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提示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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