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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13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2023/07/20 14:07:40 字体:

应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决心!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路上,网校与你同行!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

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13期】

问题索引:

1.代位权vs撤销权。

2.保全措施中可撤销行为。

3.非金钱转让不得转让VS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4.提存的法律效力。

5.法定解除。

6.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1.代位权vs撤销权。

【解答】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情形 怠于行使 主动实施
行使方式 诉讼 诉讼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是否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
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到期 到期/未到期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
费用 必要费用:债务人

2.保全措施中可撤销行为。

【解答】

行为分类 具体行为 结果
放弃行为 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无偿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30%)

第三人为恶意,可以撤销
恶意担保行为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非金钱转让不得转让VS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解答】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举例:非金钱债权

非金钱债权,通俗说就是不是关于钱的债权。比如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提供翻译服务,后来张三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如果张三和李四之间约定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王五并不知道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约定,王五就是善意第三人,张三将债权转给王五,王五是可以取得该债权的。

举例: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顾名思义就是关于钱的债权。比如李四跟张三借了1万元钱,约定还款期是1年,还未到1年,张三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如果张三和李四之间约定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这里不要求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管王五是否知道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约定,王五都是可以取得这个债权的。

4.提存的法律效力。

【解答】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1)债权人承担

①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可准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
(2)取回提存物

①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②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人应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

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5.法定解除。

【解答】

法定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时解除要求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协商→变更or解除合同】

6.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解答】

类型 金额范围
定金、违约金 按定金or违约金要求
定金、损失赔偿 定金+赔偿金≤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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