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政策汇总
建筑业,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呢?今天,笔者带大家汇总汇总!
服务 |
情形 |
具体内容 |
建筑服务 |
清包工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甲供工程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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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 |
判断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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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财税2016年36号 |
情形 |
是否分别纳税 |
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
政策依据 |
自产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
应分别纳税 |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处理,分别纳税 |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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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照兼营处理,混合销售 |
从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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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
无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财税〔2017〕58号 |
纳税人 |
税率 |
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一般纳税人 |
3% |
预缴税款=差额÷ (1+3%)×3% |
应纳税款=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
小规模纳税人 |
2027年12月31日前:1% |
预缴税款=差额÷ (1+1%)×1% |
应纳税款=差额÷(1+1%)×1%-已预缴税款 |
2027年12月31日后:3% |
预缴税款=差额÷ (1+3%)×3% |
应纳税款=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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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财税2016年36号 |
注: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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