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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让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2023/06/14 09:00:30 字体:
我公司从上游公司采购棉纱,上游公司开具了专票我公司已经认证抵扣,上游公司符合增值税缓缴政策,当时没有缴纳增值税,缓缴到期上游企业不能按时纳税,导致我公司取得的专票列为异常发票,税务机关让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贵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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