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外字[1985]199号
颁布时间:1985-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
(85)冀税外字第42号文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购牛、羊等牲畜,宰杀后加工成冻肉或其他肉制品征收屠宰税适用税率问题,总局意见,依照前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考虑到该条例执行以来,税率及征收办法已几经修改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牛、羊等牲畜,可按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减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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