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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 宋丽颖 麻元元 唐明 编辑:2006/12/11 09:17:33  字体:

  西部是我国煤炭、天然气、有色、稀有、稀土金属、石棉、磷、钾肥的主要蕴藏地,更是石油、煤炭战略后备资源之所在。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累计探明储量潜在价值87万亿元,中西部地区占91%且分布集中,①非常有利于资源工业与高耗能原材料加工区位配置,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一、西部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中存在的税收阻力

  (一)资源税问题

  1.资源税的课税范围比较狭窄。就课税目的而言,资源税是一个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资源有偿占用原则二者于一身的税种。从理论上讲,为体现“公平原则”,并充分发挥资源税的作用,资源税的课征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国有自然资源的占用和开发行为。但是,在资源税开征之始,只对那些开发比较普遍,税源广泛,级差收入比较明显,且便于征收管理的自然资源先行课征。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本该列入征收范围的税源的流失,造成开发不同资源的经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失衡,同时弱化了资源税的功能和作用。资源税课征范围过于狭窄,影响了资源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

  2.资源税的税收负担不尽合理。

  (1)现行资源税主要根据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水平确定其适用税率。由于采用定额税率,与原超率累进税率相比,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适应性大大降低。

  (2)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方法,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税额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产品的价格无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产品的价格是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经常变动的,从量计征方法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失去了“弹性”,这虽然有助于保持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绝对额的稳定性,但在价格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却无法保证税收负担的合理性。

  另外,我国对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的油、气征收矿区使用费,而对其他矿产资源及以其他方式开采的油、气征收资源税,这实际上形成了矿区使用费与资源税征收并存的局面。这不仅混淆了两者的性质,而且造成税费政策不公平。

  (二) 生产型增值税与企业负担问题

  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从西部的发展来看,采掘业、能源、原材料工业仍将占较大比重。在这一情况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同时,目前运输业还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规定可按7%的税率抵扣税款,这对于处于交通落后、运输距离长的西部地区来说,无疑是税负偏重的。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不利于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与落实问题

  当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和部门过于看重税收优惠,出现了以税收优惠为中心,互相攀比,随意降低土地使用价格和减免税费收入,不仅损害了西部地区的局部利益,还对国家财政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另外,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东部地区雷同,那么对西部实行优惠政策的初衷也就没有达到,西部地区在吸引投资,减轻税负方面也就不具备什么特别的优势。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关注优惠政策的制定,还必须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税收征管,不仅同优惠政策的执行不矛盾,相反,这正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那种认为在实行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为推动经济发展快一点,就应当放松税收征管;有税收优惠,就可以不重视税收征管等观点都是错误的。

  (四)税权的划分问题

  税权的划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这样更能体现经济上的公平原则,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开辟税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税权的划分却不尽合理,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收益的分配上是不公平的。比如管道运输业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机构,一般都设在大中城市,如陕京天然气输气管道,由北京天然气运输公司经营,所以营业税在北京缴纳。这样一来,把从落后地区开采的资源,通过管道运输到发达城市使用,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落后地区却得不到或只能得到很少的经济利益,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资源税,为优势转化服务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将目前只局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的税目扩大到所有可计量的矿产资源。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税范围,以防止开发过程中出现为了取得短期经济效益而过度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2.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应该将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计征。这能够使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3.合理调整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适当增加税负。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的原则是,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使部分资源的税收负担适当的提高,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4.开征环境保护税。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形态还远未达到自觉维护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税的税基应以企业的排污量为准,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污染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在企业自身成本中内化。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减轻西部企业负担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条件还不能做到完全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可以从西部地区的实验区入手,在一些优先扶持的产业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然后逐步向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等行业推行。这对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营业税税权的划分应坚持属地原则

  西部开发过程中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问题值得关注,否则会出现事权、财权、税权划分不清,给一些资源输出地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税权划分应坚持属地原则。在管道运输业的处理问题上,应当尽量考虑西部地区的状况和国家实行西部开发的战略部署,将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资源输出地或者实行一定比例的分成,以使资源输出地有足够的动力保证资源的开采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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