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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差异探讨

来源: 许立新 编辑:2002/08/29 08:47:23  字体: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易货贸易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对这些行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第九项具体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部企业实施。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29号意见书也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作了规定。本文意在探讨两国准则的差异,从而加深对我国会计准则的理解与运用。

  一、准则规范的范围

  根据《美国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交易会计》的规定(以下简称为第29号意见书)。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或非互惠转让,其中非互惠转让又包括了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及与所有者以外的企业的非互惠转让。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非货币交易是指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由以上定义可看出,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范的范围比美国的规定要小,主要表现在:

  1、我国的准则只涉及互惠性非货币供资产交换行为的规范,而美国的准则既涉及互惠性的交换,也涉及非互惠转让。

  我国之所以将非互惠转让排除在非货币性交易难则之外,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其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非货币性交易的核心内容;其二,非互惠转让性质较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差异很大;其三,非互惠转让,加收到或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及发放股票股利等已在有关制度中作出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将颁布其他准则给予详细规范。

  2、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对象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而美国两方面都涉及。例如,企业预收的租金需要企业将来以一定数量的资产或劳务来偿还,而将来提供的资产、劳务的价值现在是不确定的,因此预收租金属非货币性负债。该项交易在美国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而在我国暂时未将其纳入非货币性交易中,原因是这种情况在我国出现较少,暂无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二、非货币性交易的划分

  我国与美国会计准则均根据交易及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为标准,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但两国在两类交易的涵义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首先将非货币性资产区分为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其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指:1、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2、以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指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外的交易,如生产性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相交换(如产品与设备相交换),性质不同的生产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如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的交换)和性质不同的非生产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如以股权投资换取产品等)。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材料、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这样划分,我国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招待售资产与待售货产之间交换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我国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比美国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范围广;另一方面,我国的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比美国的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范围窄。如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交换,在美国属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而在我国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应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对换入的资产进行计价,不同类非货币交易是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对换入资产进行计价,所以为了尽量减少运用公允价值的机会,在我国尽可能扩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减少不同类货币性交易范围,因为公允价值概念刚刚引入我国,我国会计人员对此不太熟悉,同时公允价值确定也非常困难。

  三、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换人资产计价,二是交易损益的确定。同时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又包含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两种,美国在发生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一般按换出资产账面价计价,不确认损益;而我国却要区别换出资产是否发生增减值,增值时处理与美国相同,而减值时换入资产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价,损失为换出资产的减值数。

  因此,我国在进行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处理时,更强调谨慎原则的运用,即资产增值时,不确认增值收益;而资产减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的损失。

  四、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中美关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根本差别在于换入资产计价标准不同,美国规定以换出资产公允价作为计价标准,中国则以换入资产公允价作为计价标准。

  在此,中国强调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其盈利过程已完成,交易应视为资产出售,因此收到的资产应以其本身价值入账;美国强调的是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相一致,因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按换出资产价值计价,因此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也应接换出资产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只不过前者是接换出资产账面价计价,而后者是接换出资产公允价计价。

  五、公允价值的确定

  在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与换出资产均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交换,但两国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论述却有所不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中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即公允价值是在当前交易中,双方自愿买人(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对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未作解释。而我国的准则中除了解释公允价值的涵义外,还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及各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具体方法,我国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论述比美国更为全面具体。

  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是我国会计理论的一项重大突破,它表明我国已突破了历史成本计价的传统限制,出现了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局面,它使我国的会计信息更能适应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也向国际惯例靠近了一步。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它实施的难度及后果,因为公允价值如果运用不合理,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通过与外部的合谋而随意操纵会计信息,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款受损,形成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这些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有很多不一致之处。总体而言,我国的准则比美国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既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我国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现状。但也应看到,差异过多,也为我们更好地同国际惯例接轨带来了一定的障碍,这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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