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中)

来源: 编辑:2004/06/11 11:28:19 字体: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省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

1.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例如,叶先生2001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L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因而叶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L公司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500-800)×10%-25=14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95元(340-1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2340元。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1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08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80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3375=11625(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1-20%)=40640(元)

其应纳税额为:

40640×30%-2000=10192(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433元。

3.纳税项目分开筹划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分开项目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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