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适当价格销售已用物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3 15:02:07 字体:
  人们总是认为,一项物品的销售价格越高,销售方从中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其实不然。这里姑且不论物品价格过高,会导致购买者购买数量的减少,从而使得总体实际收益下降的情况,仅从税收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在这里,我们假定无论以何种价格,物品都能售出,即使是这样,价格的上涨也不一定会带来实际收益上的增加,因为不同的价格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后果。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纳税人为了更新设备、工具等,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依简易办法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条件限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品。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过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 03万元×4%=4.12万元。企业净收益98.88万元(103万元-4.1 2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由于价格的下调,使该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获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义务因此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因此增加了2.18万元(99万元96.8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下调,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项等。这样企业的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2.18万元了。而且,价格的下降也会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双方都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进行生产经营及交易,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