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联合经营筹划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4/03 15:10:30 字体:
  企业可以通过分散经营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也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购买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该电子器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负大大低于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而同时,邮电局下属的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上例中说明的是一种比较紧密的联合方式,即建立新的法人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不建立法人组织,仅靠合同契约联合,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除了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外,均可以联合经济组织为单位缴纳增值税,其方法由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联合经济组织实现利润,采用“先分后税”方法,以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便给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方便,企业瓜分和转移利润是否合法或能否让税务机关认为是合法,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否则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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