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安全点评——适当价格销售己用物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4/03 14:42:13 字体:
  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计算机配件的企业。该企业因临时资金紧张,欲出售从德国引进的一套生产线。这套生产线账面原值是800万元,由于刚使用1年多的时间,估计现在市面价值略高于账面原值。

  针对该套生产线的出售,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该套生产线以803万元价格出售。由于803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03万元×4%=32.12万元

因而其实际收益是:803万元-32.12万元=770.88万元

方案二:该套生产线以799万元价格出售。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而该种方案的实际收益为799万元。

  经上述计算,海峰科技开发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分析本案例涉及到海峰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8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这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线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情况。

  但是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并不是说只要不属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就一定会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这些物品的销售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案例中,由于海峰公司的生产线刚使用一年左右,其市面价值不在账面原值之下,因而存在决策的问题。如果销售的价款比原值多不了多少,则倒不如以稍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以免价格超过账面原值使得新增增值税款反而比增加的售价高,以致得不偿失。

  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都应该使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原值,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设某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A,使用后的市面价格比原值增加了x%。则有如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A(1+x%)×4%实际收益=A(1+x%)-A(1+x%)×4%

如果实际收益大于账面原值,即:

  A(1+x%)-A(1+x%)×4%>A x%>4.2%

则说明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更有利可图,这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便可以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点评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了更新设备、工具或为了使企业资金流畅,减少闲置资产,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的今天,在销售这些物品时到底如何定价,可能有很多经营者没有特别明确的认识,总以为售价越高就越合算,其实不然。有些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记账,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更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因为这些企业更多地只看到收益,看不到应缴税款,而等到税务稽查机关查账发现问题时,才发现补缴税款后,出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所得的收益实际比账面原值低很多。

  因此,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市面价值低于账面原值时,按市面价值出售。

  (2)在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一定比例时,按市面价值出售。

  (3)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多时,不如将价格定在稍低于账面原值,这样双方受益,而且这种良好关系也可以给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便利。

  (4)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少,但没有达到上述4.2%时,可以考虑将设备分几部分出售,让大部分能免于征税,其中一部分价款较高,其增加额可足以抵销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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