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资大陆 从税收开始筹划

来源: 编辑:2005/08/24 15:11:14 字体:

  “如果纳税人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们多缴税。”60多年前,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收筹划所做的表述,在日前召开的2004 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会上得到中国大陆、台湾省诸多财税专家的认同。8月28日,在该研讨会关于“两岸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专题论坛上,近10位学者、专家不约而同地聚焦税收筹划。面对台商投资大陆的热潮,这些专家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更从操作层面上为企业提供了凝聚着个人智慧的筹划方案。

选择投资方式-迈好投资第一步

  2001年12月11日,大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加入WTO;时隔不久,台湾也按发达地区的标准加入了WTO.两岸共同加入WTO后,台商对大陆的投资掀起了新的热潮。据台湾天下杂志最近对台湾1000家大企业的负责人的调查显示,大陆入世后,对台湾企业造成“磁吸效应”,台湾企业的“大陆热”加速升温。1999年,31%的台湾企业表示已到大陆投资,这一数字在今年增加到46%.

  那么台商怎样投资大陆,才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呢?厦门大学财政系讲师王艺明在专题论坛上对此进行了介绍-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取属地原则,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大陆取得的所得,要合并台湾地区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台商多以个人名义先投资境外的避税港,再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这样在法律形式上就变成了个人直接对国外投资,而在台湾,企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从而台商无须为汇回台湾的股利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属人原则,如果台商以公司名义投资大陆,则要将收取的投资收益并入台湾地区净利一同纳税。而最近台湾颁布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企业营运总部收取的对外投资所汇回的投资收益,免缴台湾地区的营业税。

  可以看出,台商以个人名义间接投资和以企业营运总部方式投资大陆,投资收益可免缴个人综合所得税或营业税。

  “从税收上考虑,这两种方式均为最优选择。但对于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由于规模较大,考虑到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法令法规等非税因素,还是选择以企业名义投资比较妥当。”王艺明建议。

  近年来,台商以多层境外公司形式对大陆进行间接投资的越来越多。王艺明分析认为,台商设置多层控股是基于海外转投资事业节税的考虑。他说,公司以一层境外公司投资国外,当需要转移股权时,其转移收益在台湾马上要被课征25%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果海外控股以多层控股的方式进行,不论未来股权如何转移,只要将盈余保留在境外公司就不会被课税,从而实现了延缓缴税的效果。

  另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大陆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性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再投资退税等。王艺明建议:“台商可根据这些规定选择组织形态、设立地点,并争取获得特定行业资格,就可享受减半缴税、免税以及其他更多的优惠。”

合理安排经营-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有两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一是杏林台商投资区,一是集美台商投资区。截至2003年底,仅杏林台商投资区就有台资企业267 家,涉外税收达3.7亿元。来自厦门集美区的罗绪富从事税收工作多年,富有实践经验。在发言中,罗绪富特别强调了“选择”的概念:“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学科,是研究如何使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的学问。企业不同的经济活动会对应不同的纳税方案,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企业应选择缴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罗绪富举例说,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所以,台商若想享受减免政策,生产性经营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成为“政策临界点”,如何保证这个50%,是企业要加以着力的地方。

  新开业的企业如何选择获利年度也大有学问。大陆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利润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怎样才能既将税收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又能推迟缴纳所得税?罗绪富在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后认为,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后的利润水平,为从总额上节税,应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但是,企业应先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或产品市场波动大的项目,因为按照规定,如果企业确定下年度为获利年度,即使下年度发生亏损仍被视为获利年度,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股权并购内企-利益风险并存

  近些年,台商在大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投资难度也在加大。韩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美在华投资的增长,对台商构成了巨大威胁。去年,香港和澳门分别与大陆签订了CEPA协议后,零关税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使港澳企业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间接利用CEPA中的有利条款就成为台商投资大陆的必然考虑,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个重要途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毛夏鸾对CEPA之后台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进行了研究。他说,台商将在港澳的投资与在大陆的并购行为结合起来,利用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规避,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毛夏鸾认为,台商在明确了股权并购相关税法规定后,在并购大陆企业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大陆税法进行节税操作。

  并购企业以股权形式并购目标企业时通常采用四种方式: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组合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毛夏鸾分析说,支付方式不同,其涉税情况也不同-

  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时,属于应税股权并购。目标企业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属有偿转让股票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以不可转换债券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时,其涉税情况与现金购买股票的情况相同,但并购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该债券的利息,目标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以可转换债券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属于延期应税股权并购。并购企业以可转换债券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后,并购企业对可转换债券可以先不转换为股票,而是延长其转化为股票的时间,这样在税收上会得到两个好处:并购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购企业将可转换债券变为股票的时间延长,其可转换债券处置收益的纳税会一直延长到债券转化为股票为止,从而取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以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属于免税股权并购。根据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毛夏鸾说,台商可以根据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其涉税情况的不同,结合企业实际,选择有利的方式进行股权并购。

  对目前外商并购活动中的有些做法,毛夏鸾深为忧虑。他说,当前,有相当一些企业认为资本运营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捷径,并购税收优惠更是吸引了某些外国投资者。但是,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热衷于并购亏损企业,寄希望于迅速扩大资本量以获得超常规发展,甚至舍本逐末忽视了生产经营,低估了亏损企业存在的问题,使资本运营失衡,这样不仅亏损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将无法享受到。

签订预约定价-这样筹划心里塌实

  两岸加入WTO后,投资环境及贸易条件的改善,为台商在大陆投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目前,台商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已达6.2万家。但与蓬勃发展的两岸投资热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陆的台资企业居高不下的亏损面。据媒体报道,目前有过半的台资企业自称亏损,而其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台商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面对这一敏感问题,厦门税务学会代表在研讨会上实话实说:台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避税行为,在厦门2000年~2002年所得税汇算的台资企业,亏损面达56%.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也开始尝试推行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转让定价税收解决方案,由纳税人和一国税务当局就受控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协议,如果纳税人遵守协议的规定,税务当局就认可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再进行调整。1998年,厦门国税开始了预约定价协议的尝试。到目前,已初步取得成效。

  业内人士认为,预约定价协议是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积极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消除了对立的气氛,达到了双赢的目的。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后,如果双方都能够遵守预约定价的条款,税务机关将不再对企业进行审计,企业可以省却很多麻烦,同时它也提高了跨国企业经营的确定性。

  北京一位财税专家告诉记者,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手法,很边缘,各国税务当局查起来都很头疼。其实,征纳双方签订预约定价就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也是一种筹划。企业心里塌实了,税务当局保证了这部分税收,也少了很多时间、精力的投入。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在厦门的台资企业主动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还不多。这位人士表示,随着企业对预约定价协议认识的提高和大陆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加强,以及政策法规的健全,台商会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签订预约定价的好处,签订预约定价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

 更新筹划理念-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近几年,税收筹划成为非常时尚的话题。有关筹划的书籍和文章比比皆是,各种培训班也如雨后春笋。在研讨会上,税务专家提醒纳税人,税收筹划虽然可以为企业节税,但是与战略发展相比,则属于战役目标,而非战略目标。在市场经济这个战场上,纳税人不能只计较“一城一池”的得失,而应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大明教授从企业减轻税负的演变过程入手,分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他将节税定性为税收筹划的初级阶段,其目的是追求税负最轻。他说,随着现代经营观念的发展,在节税实施过程中,人们发现,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不一定能带来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于是,纳税人便开始追求以税后利润为目标的税收筹划。这是税收筹划的中级阶段,它主张纳税人在选择或放弃某一纳税方案时,不以税负最轻为惟一依据,而是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最终选择依据。但在现实中,利润是以会计年度核算的。如果按照这一目标进行税收筹划,仍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目光短浅,只会以当年利润或经理人任期的利润多少来选择纳税方案,而不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

  在税收筹划的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这种情形:某一纳税方案能够减轻税负,或能带来当年利润最大化,但从企业长期发展来看,却是不利的;而某一纳税方案并不能减轻税负,或不能带来当年利润最大化,但从企业长远发展而言,却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企业选择了前一方案而放弃后一方案,显然不是税收筹划应达到的目的,也绝不是企业愿意看到的结果。

  李大明教授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更符合现代企业发展要求,更强调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台商应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也是税收筹划应追求的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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