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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分析(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3/02/02 14:33:40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经济法考点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案例3】(2010年)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据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确属同一票据,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4】(2011年)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4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解释】

  (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2)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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