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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分析(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3/02/02 14:37:24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经济法考点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追索权

  1.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表2-4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时间】(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回头背书】(1)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保证】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变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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