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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预习: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2/02/28 08:35:4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依据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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