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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2/01/16 10:32:0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二十九、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社保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考点】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其他立法对破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6、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8、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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