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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3月起取消认证期限 17年后的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来源: 四川税务 编辑:张美好2020/03/04 20:16:13  字体:

春风行动在于便民,

扎实开展“春风行动”,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福利

齐头并进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2020年3月1日起,取消360天认证期限,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如果您取得的是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票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综合服务平台:

方式一:直接打开网址——

,登陆综合服务平台;

方式二:打开您的浏览器,搜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四川)”;

方式三:打开您的浏览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点击官网右上角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下图。

重要提醒:3月起取消认证期限 17年后的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注意

1.综合服务平台需使用IE9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2.Windows XP的电脑系统不支持使用综合服务平台;

3.需连接上您的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如您是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安装流程可通过点击页面上方的“常见问题”和“操作手册”进行学习(如下图)。

重要提醒:3月起取消认证期限 17年后的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二、如果您取得的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票

如果您取的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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