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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yushaungsw2020/06/16 16:03:11  字体:

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经常会发生预售业务,而财务人员怎么对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呢?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4.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完成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其中,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础验收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15%。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市资金监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市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7.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送达资金监管中心。资金监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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