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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金规〔2023〕36号

颁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5:3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支持力度,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们对2020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的担保能力,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当年新增担保责任金额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以及按一定比例给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的专项风险补偿。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0〕6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三牧”主体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一)农牧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牧场的职工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牧户。农牧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牧业生产经营。

(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牧区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牧区住户。

(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相关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为准。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80%;

(二)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单户500万元及以下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50%。

第八条  同时满足第七条两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500万元。

满足第七条其中一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3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为剔除其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分责部分后实际承担风险责任金额。

第九条  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高于1%的业务不予补助。

第十条  对当年融资担保(再担保)代偿率高于5%(含)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均不予奖补。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融资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余额x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第十一条  建立对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专项风险补偿机制。对于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按照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再担保责任金额(扣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责任部分)的2%进行计算。

再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高于5%(含)的,不予补偿。

再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当年累计对备案至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履行再担保代偿补偿责任金额/当年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本金。

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部分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但在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费补助时,扣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责任部分对应的责任金额。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存在其中一种情况,核减测算的风险补偿总额的5%。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计提。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7月初对本年度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书面报送至注册地所属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汇总辖区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规模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全区预测情况安排预算。

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属盟市财政部门上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反映当年新增担保额、同比增幅、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金额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新增担保(再担保)额;

2.与报告期末新增担保(再担保)额相对应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3.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倍数。

4.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5.年平均担保费率;

6.年末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7.两项准备金计提方法、基数和金额;

8.绩效自评报告(首次申报无须提供);

9.申请再担保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还需提供:

(1)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2)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

(3)当年再担保业务代偿率;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书(附件3)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监管规定,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等进行审核,确定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金额和办理资金拨付。

(一)盟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整的另行发文通知。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各盟市据实清算。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指标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须将风险补偿用于充实担保赔偿准备金,保费补助计入收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参考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详见附表4-1、4-2、4-3)。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费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资金申报时将本年度绩效目标值报盟市财政部门审核,盟市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分支机构的绩效目标值报盟市财政部门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盟市财政部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于次年5月31日前进行绩效自评并完成自评报告,逐级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价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继续申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对当年评定等次为“低”、“差”的融资担保机构,自评价结果确定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次年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盟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第二季度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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