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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规〔2022〕12号

颁布时间:2022-12-09 17:15:04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规〔2022〕12号

有关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9〕5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市财政视情可以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支持我市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普惠,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天津市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部门协调机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二)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根据市民族宗教委的资金申请及时履行拨付手续,并抄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三)组织指导市民族宗教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认定我市民贸民品企业,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我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并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评审原则和方法等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三)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贴息资金绩效目标,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核确认的分配结果,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总结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二)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

(三)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出具正式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为开展民贸民品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除财务公司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可纳入民贸民品贷款的承贷银行范围,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做好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的核实工作,对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加强企业贷后管理。

第十条 民贸民品企业为经过国家民委备案的、且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是贷款贴息项目的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严格贴息资金支出管理,对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市民族宗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贷款本金金额不高于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每年结合我市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由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我市贴息率。

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贴息率×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 注重普惠性,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贴息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以15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贴息资金实行总额管理。若全市贴息资金申请总额小于年度贴息资金预算金额,则拟贴息金额按审核后的申请贴息金额核定。

若全市贴息资金申请总额大于年度贴息资金预算金额,则按比例贴息,即:拟贴息金额=该企业申请贴息金额×年度贴息资金预算金额/全市贴息资金申请总额。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不得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申报、重复享受。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分别向市民族宗教委及注册地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民族宗教委按照国家民委相关要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评审原则和方法、指标及分配标准等,并牵头组织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各民贸民品企业按规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书、注册地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书面审核意见、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贷款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收款账户信息等。

第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委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可以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评审原则和方法,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民族宗教委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市民族宗教委依据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贴息方案,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

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加大协调力度。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族宗教委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民族宗教委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应严格审核民贸民品企业申请,根据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对相关基础档案及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民贸民品企业要求的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按时申请贴息资金,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和存档,积极组织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推动民族贸易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求,依法经营,按照国家和我市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贴息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9〕55号)同时废止。本市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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