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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2023〕48号

颁布时间:2023-08-29 18:25: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保障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规模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专家库,评审专家对省财政厅负责。专家库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高师专家库)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师专家库),高师专家库和正高师专家库总人数分别为150人和100人。专家库分别由主任委员、专业评议组组长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不少于5人。高师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正高师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评审专家人数分别不少于相应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评审专家遴选原则

省财政厅按照以德为先、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情况,广泛吸纳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强、学术威望高,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专家,组建专家库。

三、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评审专家申报范围为在浙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在浙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有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2.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或更高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还须担任相应高级职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为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或更高的职称),以及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会计教学经验。其中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的资格(或职称)的,还须满足二年及以上该高级职务任职经历;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具备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能力;

4.能够保证参加集中评审所需的工作时间;

5.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届次期满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专业评议组组长条件

专业评议组组长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原则上从多次参加评审并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质量较高的评审专家中选拔担任。

五、评委会主任委员条件

评委会主任委员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原则上应担任过专业评议组组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担任会计类相关学科二级学院院长、会计系主任或相当及以上职务;

2.200人以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单位人数以缴纳社保人员数量为准);

3.大型企业单位负责人(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最新认定为准);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人或股东以经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六、评审专家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推荐、省财政厅择优选聘的方式进行遴选,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发放聘书,每届聘期3年。

七、专家库分类管理

高师专家库和正高师专家库分别进行管理,评审专家不混库使用。评审专家按照评委会主任委员、专业评议组组长和委员进行细化管理。

八、评委产生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评审工作量,确定每个评审年度的评委会人数规模。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召开前一周内,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担任该评审年度评委。被抽中的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平台的,视为放弃。

九、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及要求

评审专家应了解掌握会计工作发展动态和各行业会计创新改革情况,严格执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熟练掌握量化评价标准,增强评审工作能力。评审专家担任评委的,须履行以下职责并遵守评审相关规定:

1.执行评审规范。执行评审规范,坚持评价标准,不得接受请托事项,独立、客观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2.遵守评审纪律。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审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完成评审。无特殊情况应全程参加评审,未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不得擅自缺席。

3.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的赋分情况、评审意见、评议意见、投票情况、票决结果等过程性信息,不得下载、拍照、拷贝、抄录等,不得对外散布或告知其他人员。

4.主动申请回避。评委涉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评审专家要认真做好个人信息维护工作,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省财政厅报告个人信息变更情况。

十、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机制

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届评审专家遴选的重要参考。

十一、评审专家调整及退出机制

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调出专家库,收回聘书,并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不再纳入评审专家遴选范围:

1.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2.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的;

3.评审工作显失公平公正的;

4.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5.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的;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私自接收评审材料的;

8.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9.因健康等其他客观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会〔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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