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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揭榜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3〕12号

颁布时间:2023-06-27 17:15:14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突破制约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支持我省企业实施科技揭榜制项目,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揭榜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科技揭榜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破制约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支持我省企业实施科技揭榜制项目,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揭榜制是一种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需求征集、成果评价等方式编制项目榜单并对外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科研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科技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科技揭榜制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是科技揭榜制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科技揭榜制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是科技揭榜制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遴选、发榜、立项、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省州(市)财政科技联动投入机制,鼓励州(市)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与省级联动组织实施揭榜制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云南实验室按科技揭榜制方式自主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是聚焦落实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聚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绿色硅、先进制造、绿色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由创新主体或创新联合体揭榜实施,需求目标清晰、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科技项目。科技揭榜制项目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国内外具备条件的团队揭榜攻关。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所形成的产品能够实现国产替代,有效改善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是国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等(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揭榜团队负责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

(二)具有解决满足发榜项目需求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科技成果拥有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在省内进行揭榜转化。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是拥有已经比较成熟且符合云南重点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云南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云南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四)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流程。科技揭榜制项目按照榜单征集、榜单论证、发榜公告、对接揭榜、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等流程进行管理。

(一)榜单征集。省科技厅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需求。需求内容应包括背景、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技术指标、成果应用形式与转化条件、时限要求、资金投入、对揭榜方要求等主要内容。

(二)榜单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榜单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

榜单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环节。

1.形式审查。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包括科研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推广、社会诚信等情况。

2.同行评议。行业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查论证。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对需求方的各类资质条件、发榜技术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论证;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对拟转化已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后可能产生的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转化支撑服务等进行审查论证。

3.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项目需求的相关情况。

(三)发榜公告。省科技厅会商相关部门遴选后向社会发布重大科技需求榜单,明确揭榜具体要求、材料报送流程和起止时限、评定榜单规则等。

(四)对接揭榜。省科技厅组织发榜方和揭榜方进行项目对接谈判,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同一项需求榜单有多个揭榜方揭榜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商发榜方择优定榜;发榜方、确定中榜的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实施方案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等4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审核科技经费投入情况,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及时发布中榜公告。

(五)合同签订。成功揭榜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六)项目监管。项目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管理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以解决发榜方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坚持效果导向,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管理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科技投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第十六条 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项目科技经费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应急攻关、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等社会公益类项目按“一项一议”原则确定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核实揭榜制项目科技经费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中的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包干制,可用于关键技术研发、示范生产线建设、推广风险补偿、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科技揭榜制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技揭榜制项目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发榜方(技术攻关类)和揭榜方(成果转化类)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提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后续资金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剩余资金不再拨付,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已拨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原渠道退回。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全额收回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省科技厅对项目申报、实施、管理、服务等全过程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强化对失信行为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原政策下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科技揭榜制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直至完成验收等项目管理流程。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外,科技揭榜制项目均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云财规〔2020〕3号中《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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