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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我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河北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我省现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要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尊重农民意愿,确保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村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村民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包括:

  (一)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村内小型水利设施修建,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

  (三)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修建,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

  (四)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购建;

  (五)村内公共环卫设施购建,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果皮箱、公共厕所等;

  (六)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村民房前屋后非公共区域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出资出劳由农民自己负责;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村务管理项目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筹资筹劳有关事宜按照《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1〕29号)执行。

  乡镇负责对村级申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连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项目信息,一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批,并在省级绩效指标下达60日内通过监管系统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奖补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应根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建筑单位施工建设,并签订合同。

  第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终止的,须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流程重新报备。

  第十条 年度审批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完工报账。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更新监管系统项目信息,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第四章 奖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应重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表决签字记录、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建设申请、筹资收支凭证、竣工验收报告、资金申领及相关会计核算资料、预决算书、公开公示照片、选取同一参照物拍摄的项目建设前后及过程照片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确定需要开展的项目预决算评审等环节中,适宜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事项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十七条 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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