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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一期)—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财(债)发﹝2023﹞119号

颁布时间:2023-04-04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2021-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开发行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一期)—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0亿元。

(三)时间安排。2023年4月13日上午10:30-11:10招标,4月14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发行手续费率。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8‰,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

(六)兑付安排。

本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存续期内每年4月14日、10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本期债券本金分年偿还,债券存续期第6-10年(2029-2033年)每年4月14日(节假日顺延)按发行规模的20%(6亿元)等额偿还本金。按偿还时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登记机构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额,按比例偿还。本金和利息金额精确到0.01元,0.01元以下位数部分全部舍去。已兑付的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再计付利息。本期债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30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23年4月13日上午10:30-11: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21-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向上浮动0-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五)招标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2023年4月14日)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23年4月14日16:00前,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支付2023年宁夏政府专项债券(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账号:290000000002271001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宁夏区分库

汇入行行号:011871000017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宁财债发〔2021〕8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宁财债发〔2021〕85号)规定执行。

附件:2021-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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