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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皖财库[2020]467号

颁布时间:2020-05-29 09:39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编制质量。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在总结前期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销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省直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乡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9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三、认真落实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关键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重新梳理本地属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属于本级政府管理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二)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单个单位财务报告(单户表)中应填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不需要填报收入费用表的上年数。

涉及到土地储备、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数据的,在录入时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不需要进行合并。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表),不需要对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进行合并。

(三)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四)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核与分析,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质量。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

四、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省直部门、单位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合并后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待报告审核后,各市最终政府财务报告纸质版以及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于9月底前上报。

(三)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届时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各地、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68150224,0551-68150636,0551-6815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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