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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的通知

皖财金〔2021〕1235号

颁布时间:2021-12-13 18:5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内容

(一)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奖励。省财政对2021年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实施股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企业上市奖补。鼓励各地对2021年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补,省财政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补,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省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补贴120万元;成功过会(含2021年在沪深交易所新上市企业)后再补齐至400万元。北交所上市企业奖补政策另行发布。

(三)“新三板”奖补。省财政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

(四)企业发债奖励。省财政对2021年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5亿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利率的10%贴息;5亿元至10亿元的,按实际利率的5%贴息;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利率的3%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应于20211217日前、2022117日前分两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除企业发债奖励奖励外,1-3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批申报;企业发债奖励以及4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批申报(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市级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将正式申请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别于202112月底、2022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二)有关要求。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往来款清理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超调库款安排的省级续贷过桥资金已于2020年底到期,2021年清理收回。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要,继续安排续贷过桥资金,支持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通知印发后,现行省级财政金融奖励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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