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69 苹果版本:8.6.69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 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 查看政策>

yangying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2020/04/14 16:52:45 字体:

《税法(一)》科目内容难度并不大,考试以难易适中的题目为主,重点考点突出。近几年,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为主观题的主要考点,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为重中之重,总分占比超过60%。但是其他的小税种也不能轻视,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虽然每章考试的分值并不高,但是难度较低,容易得分,属于“性价比”高的章节。关税一章在税法(一)教材中难度相对较大,但是考试分值并不高,这种情况下如果学习时间有限,就以掌握高频知识点为主。税法基本原理是学习其他税种的基础,为更好地理解实体法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历年考试分值约在8分左右,大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习。

另外,最后的20天,大家也需要做一些题,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做题的热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漏补缺,但是这个阶段不宜做太多的难题,主要以复习之前做过的题目和做少量有针对性的新题为主。

税法(一)考前20天复习计划
阶段 日期 章节 备注
提高阶段 2021年10月24日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二章增值税考试分值占比最大,这部分所包含的知识点数量繁多,可考的细节内容更是不可小觑。且在考试中,可以在任何题型中进行考查,并且还可以与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等章节,一并进行考查,所以对考生的掌握程度要求很高。建议考生利用最后的时间对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尤其是自己易错易混的知识点进行回顾,针对性复习巩固。
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26日
202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
2021年10月29日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章消费税的重要程度和难度仅次于第二章增值税,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会涉及。从近年的考题知识点来看,消费税税目、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外购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卷烟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等是命题的热点。同时,还会结合增值税和关税进行考核。对考生的掌握程度要求高。建议考生利用这段时间查漏补缺,复习巩固重要知识点。
2021年10月30日
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1月1日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出题比较套路化,主要考查转让新建房地产、旧房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计算较为复杂,但步骤性强。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有效利用好这几天查漏补缺吧。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11月3日
2021年11月4日 第六章 资源税 资源税在历年考试中考查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与主观题。同时,本章可结合增值税进行考核,对考生的掌握程度要求较高。建议考生重点把握资源税的税收优惠、税目、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的规定等重要知识点。
2021年11月5日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第九章 烟叶税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以客观题考查为主,考点比较分散,考试分值不高且稳定,原理性内容较强,以理解记忆为主。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第九章烟叶税,主要以客观题考查。其中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和征收管理等,考查的频次较高,重点把握。
2021年11月6日 第七章 车辆购置税 第七章车辆购置税以客观题考查为主,也可以和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结合出现在主观题中。其中考频比较多的考点较固定,比如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法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的规定、车辆购置税退税的具体规定等,知识点较为简单,复议难度不大。建议重点把握重要知识点。
2021年11月7日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在历年考试中以客观题考查为主,其中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是环境保护税考查的重点。同时,其他的知识点在考题中也均有涉及。建议利用最后的时间查漏补缺,针对性复习。
2021年11月8日 第十章 关税 第十章关税,在历年考试中,考查形式为客观题,尚未考查过主观题。从考题来看,关税这一章考查的内容多以教材原文为主,且考查的难度并不大。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有结合出题的可能性。建议把握重要知识点。
冲刺阶段 2021年11月9日 查漏补缺1-10章 做近三年的考试试题,反复的复习记忆高频、易错易混知识点,复习之前自己的错题或归纳的知识点,查漏补缺。
2021年11月10日
2021年11月11日
2021年11月12日

(2)业务招待费

项目 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
其他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和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是相同的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项目 具体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般情形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行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筹建期间
广宣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①2019.1.1—2020.12.31: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2021.1.1—2022.12.31: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19.1.1—2021.12.31: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加计扣除优惠

特别
事项的处理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背诵知识点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所得项目 税务处理
1.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1】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数
【提示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提示3】专项附加扣除:“两教一老”“两房一病”。
【提示4】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提示5】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收入-800)×预扣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收入×(1-20%)×7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收入×(1-20%)×20%

(2)专项附加扣除

项目 扣除额 关键点
大病医疗 8万/年,限额扣 (1)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本人扣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可选一方扣;多人分别扣。
(3)时间: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赡养老人 2000元/月,定额扣(下同) (1)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2)满60;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扣最高不过千。
(3)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年末。
子女教育 1000元/月 (1)按人头;满3岁到博士;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含婚生、非婚生、继和养子女)。
(2)时间:①学前教育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1个月。②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全结束当月。(含休学和寒暑假)
房贷利息 1000元/月,最长不超20年 (1)首套偿还贷款期间利息、约定可由一方扣。
(2)婚前分别购房,可选一套购买方扣,也可夫妻双方对各自购房分扣50%。
(3)时间: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
住房租金 直辖、省会、单列市:1500元/月 (1)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不与房贷同享。
(2)由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扣除。
(3)时间: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租赁期结束当月。提前终止合同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超百万人口其他城市:1100元/月
不超百万人口其他城市:800元/月
继续教育 学历:400元/月,不超过48个月 (1)境内。
(2)继续教育入学当月至学历(学位)结束当月。
职业资格:3600元/年 取证当年

(3)全年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提示】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税。

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同)

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提示1】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①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a.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b.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c.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以在后期扣除)

d.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提示】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①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1)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具体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计税规则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内部退养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讯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财税周刊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0 - 2023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京ICP证030467号-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