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解释】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