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发表于:Wed Sep 06 15:54:06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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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网校论坛管理员 于 2023-10-05 21:15:36 回复:
2023-09-06-2023-10-05
网校论坛管理员 于 2023-11-06 08:56:43 回复:
2023-10-06-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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