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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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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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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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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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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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②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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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业务、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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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下列行为,按征收率征税: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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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①船船、飞机: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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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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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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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0项)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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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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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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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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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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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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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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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内部自我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内部自我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地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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