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要求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次月就要求交相应的税款。但是,我们这边的实际情况是,法院送达裁定书时往往已经过了两个月,而且因办理房产过户,有时需花费6-8个月的时间,想问看,是否能在取得产权证后,已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开始申报缴纳相应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