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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抵押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14 14:09: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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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即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效力。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

当抵押物的价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者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者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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