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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债的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24 15:36: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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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可以由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2.抵消。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照对等数额冲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

3.提存。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4.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者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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