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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物权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9 10:01:1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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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的优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

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4.物权的追及效力

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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