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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一般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6:06: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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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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