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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6:05: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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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诸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这些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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