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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是不可诉的;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是可诉的。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是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是可诉的。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是不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无商量余地。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
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决定减税免税的行为、许可从事某种职业发放救济金、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等。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拆除等。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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