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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主要内容: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2.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分析】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属于行政命令。
【链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P55)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查审分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一事只能罚款一次,多事可罚款多次:即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两次是可以的。
2.可以行政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即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或多项法律,可分别进行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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