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税会解析(2026 最新版)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企业以 “出售 + 回租” 实现融资的常用模式,会计按 “实质重于形式” 认定为融资行为,税务按 “不确认销售 + 差额计税” 处理,二者在资产确认、损益计量、计税口径上存在一些差异。以下结合最新政策原文、准则,系统拆解税会逻辑与处理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仅利息部分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1.融资性售后回租适用贷款服务6%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后附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允许差额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2.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3.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1)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含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印花税--本息总金额按照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征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融资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 号):“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四)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财会〔2018〕35 号):“第五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的规定,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 | 会计处理 | 企业所得税处理(2010 年 13 号公告) | 差异情况 |
资产确认 | 不终止确认原资产,按账面价值保留 | 不确认资产销售,以原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 无差异 |
出售环节 | 不确认销售收入、不确认处置损益 | 不确认销售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无差异 |
折旧计提 | 按原账面计提 | 按原账面计提,税前扣除 | 无差异 |
利息处理 | 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 融资利息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但按照合同利率计算 | 存在时间性暂时差异 |
(一)增值税处理
· 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增值税。
· 承租方支付租金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 出租方:一般纳税人按利息收入 6% 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1%征收率征税。
(二)印花税处理
· 仅对融资租赁合同征税,出售 / 购回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计税依据:合同载明的租金总额,税目 “融资租赁合同”,税率 0.0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