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加工材料报关出口时是否缴纳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加工材料报关出口一般不征收关税。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加工材料报关出口一般不征收关税。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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