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9-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35号
温州杨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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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02月23日被列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无法查询到你单位的具体经营地址,无法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取得联系,你单位从成立之日起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你单位可以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于2017年11-12月、2018年1月共计对外开具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7219733.04元,税额216591.99元。你单位对上述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经检查你单位的基本户账户,你单位的账户为空,非开户行账号。据此,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真实货物的交易,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在此前提下你单位向下游企业共计开具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虚开发票。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经营地址实地勘验照片、温州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非我行账户的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温州日报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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