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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杨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09-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35号

 

温州杨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86号

 

温州杨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99QQ983)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02月23日被列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无法查询到你单位的具体经营地址,无法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取得联系,你单位从成立之日起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你单位可以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于2017年11-12月、2018年1月共计对外开具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7219733.04元,税额216591.99元。你单位对上述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经检查你单位的基本户账户,你单位的账户为空,非开户行账号。据此,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真实货物的交易,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在此前提下你单位向下游企业共计开具1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虚开发票。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经营地址实地勘验照片、温州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非我行账户的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温州日报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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