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4-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杭州酬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杭税稽强催〔2019〕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杭税稽强催〔2019〕1号
杭州酬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地税稽处〔2017〕47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地税稽罚〔2017〕4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缴纳税款及罚款合计101,019.7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已缴扣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77,243.42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缴纳的罚款38,621.74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健一、陈涌
联系电话:87230182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908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涌(3301190254),黄健一(3301190234)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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