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04-03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2013〕36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培育工作重点
(一)建立储备库。对有意向成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建立统一的企业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二)开展政策辅导。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银监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入库企业进行政策辅导。
(三)培育发起人。对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及运营管理能力的优秀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其主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四)筛选和推荐。健全筛选和评审机制,审慎审查发起人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银监会推荐申报。
二、协调指导发起人做好筹建申报工作
各州市金融办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摸清辖区情况,协调指导辖区内有意向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做好股东遴选、股权设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措施等工作,按照“突出特色、准确定位、优化股东、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要求,完善申报资料。筹建资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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