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金办[2014]5号
各民
各州(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本着“一手促进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一手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验收标准的通知》(云金办〔2014〕2号)要求,各州(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一)省金融办负责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省级制度体系建设、组织评审和总体指导,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立监管专员制度。对每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州(市)金融办要确定监管专员,负责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报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州(市)金融办要将监管专员基本信息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加强对监管专员监管工作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一)州(市)金融办要督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备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等制度,指导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备组认真扎实做好筹建工作,确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后各项业务能安全、合规、有序开展。
(二)州(市)金融办要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其中,在昆明市域注册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共同组织验收;在其他州(市)注册的,由州(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报省金融办审定。验收合格的,由省金融办发函通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备组。
(三)州(市)金融办要制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细则,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管。
(四)州(市)金融办要建立监管举报制度,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营业场所公布监管专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五)州(市)金融办要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和戒勉谈话制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风险总监等高管人员监管,逐步实行任职资格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
(六)州(市)金融办要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预警制度。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监管通报和风险预警。
(七)州(市)金融办要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风险处置程序和风险处置措施,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出现的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上述监管细则和制度,由州(市)金融办按照(云金办〔2013〕315号)和(云金办〔2014〕2号)要求,结合各州市情况另行制定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州(市)金融办要按照省金融办组织开发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和信息处理工作。
(二)省金融办将结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确保监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州(市)金融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客观介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和潜在的风险情况,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正确客观宣传业务和提示风险,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对舆论反映的风险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责令整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金融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4年1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