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02-24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3〕305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国务院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但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办法尚未出台,准入条件及许可程序还不明确。为规范和引导我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做好民营银行培育、申报工作,提高民营银行在云南设立的可能性,力争民营银行设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即储备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加快民营银行设立步伐,推动我省民营金融做强做大。
(一)建立民营银行储备库。对有意向成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和自然人,建立统一的企业和自然人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我省民营银行培育情况,同时便于企业和自然人了解设立民营银行有关政府法规和程序。
(二)大力开展设立民营银行政策辅导工作。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银监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入库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政策辅导。
(三)积极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培育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优秀企业和信誉卓著的自然人,设立方案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经营特点和风险可控的进行重点培育。
(四)审慎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资质审查推荐工作。健全民营银行筛选和评审机制,对发起人资质进行审慎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银监会推荐申报。
二、设立民营银行的基本条件(暂定),待中国银监会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
(一)股本结构
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主发起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