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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4-02-24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3〕305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国务院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但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办法尚未出台,准入条件及许可程序还不明确。为规范和引导我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做好民营银行培育、申报工作,提高民营银行在云南设立的可能性,力争民营银行设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即储备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加快民营银行设立步伐,推动我省民营金融做强做大。

(一)建立民营银行储备库。对有意向成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和自然人,建立统一的企业和自然人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我省民营银行培育情况,同时便于企业和自然人了解设立民营银行有关政府法规和程序。

(二)大力开展设立民营银行政策辅导工作。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银监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入库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政策辅导。

(三)积极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培育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优秀企业和信誉卓著的自然人,设立方案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经营特点和风险可控的进行重点培育。

(四)审慎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资质审查推荐工作。健全民营银行筛选和评审机制,对发起人资质进行审慎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银监会推荐申报。

二、设立民营银行的基本条件(暂定),待中国银监会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

(一)股本结构

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主发起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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