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02-24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3〕315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精神和要求,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畅通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渠道,搭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信息对接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中介服务体系,提升对民间融资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金融办制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时间、试点区域
试点期为一年,本着“严格控制数量,科学规划布局”的原则,重点在我省经济总量相对较大、民营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的州市,稳步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二、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
三、
试点工作相关程序
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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