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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及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做好2009 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名称 |
2009年9月4日 | 下午2:00-5:00 | 资产评估 |
2009年9月5日 | 上午9:00-11:30 | 经济法 |
下午2:00-4:30 | 财务会计 | |
2009年9月6日 | 上午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下午2:00-4: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5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
凡符合原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到市人才大厦一楼(地址:德祥街北段外滩市人才大厦)现场照像,上传个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问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佳木斯。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4日一5月18日。报名考生按照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点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07 或2008 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5月11日一5月18日(节假日休息)。现场确认的地点:人才大厦六楼(605室)。首次报名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三张一寸照片,及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报名表)。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上一年度的准考证;2007 或2008 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交费:2009 年5 月11日一5月18日。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 号)和《 省物价局、则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 元,报《资产评估》 科目另加38 元,报《 经济法》、《 财务会计》、《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每科另加28 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09年8月23日一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09 年9月2日前与报名考区的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09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只在省直考区设置考场,所有考生均在哈尔滨市统一考试。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ZB 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发放、回收。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无效。主观题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客观题部分必须使用ZB铅笔填涂。
六、参考用书
有关2009 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地址:哈市南岗区民益街80 号
联系人:朱光
电话:0451——89240030 53650327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9 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附件: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佳木斯市人事局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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